(2016)新2328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木垒县园艺供热站与李静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园艺供热站,李静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693号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住所地:木垒县城奇木路北郊。法定代表人:赵俊虎,公司经理。被告:李静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诉被告李静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园艺供热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满 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