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特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牟文忠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牟文忠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497号申请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斯,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牟文忠。本院在审理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劳人仲案字(2016)第3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