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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恢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绍芳与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恢字第00103号原告黄绍芳与被告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黄绍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2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202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949元,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李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绍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助理审判员  姜 波助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铁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