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47号罪犯刘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