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小兵与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兵,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583号原告唐小兵,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水井湾社区城西五路。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唐小兵诉被告重庆市巨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唐小兵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