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书朝、孙现奇等与汝州市芃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朝,孙现奇,汝州市芃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203号原告杨书朝,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孙现奇,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芃成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邢改良,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朝、孙现奇诉被告汝州市芃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朝、孙现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朝、孙现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芃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朝、孙现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晓培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