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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凤萍、梁凤霞等与李大成、朱培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萍,梁凤霞,李大成,朱培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梁凤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凤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大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朱培森,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萍、梁凤霞诉被告李大成、朱培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凤萍、梁凤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凤萍、梁凤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萍、梁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诉讼保全费1735元,合计4208元,由原告梁凤��、梁凤霞负担(原告梁凤萍、梁凤霞已付4208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