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凤萍、梁凤霞等与李大成、朱培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萍,梁凤霞,李大成,朱培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梁凤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凤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大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朱培森,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萍、梁凤霞诉被告李大成、朱培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凤萍、梁凤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凤萍、梁凤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萍、梁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诉讼保全费1735元,合计4208元,由原告梁凤��、梁凤霞负担(原告梁凤萍、梁凤霞已付4208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