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素英、闫印起等与闫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闫印起,闫守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李素英。原告闫印起。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守新。原告李素英、闫印起与被告闫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素英、闫印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闫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