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与王志丹、朱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王志丹,朱微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8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三座1号。负责人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陈晓慧(实习),均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王志丹,男,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址:博罗县。被告二朱微微,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址: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被告王志丹、朱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