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红云与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云,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曹红云。被执行人李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红云赔偿款135592.4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9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30日,权利人曹红云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字第2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