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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尚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凤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650号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和平里小区6-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72189-3。法定代表人:牛孟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刚,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尚凤玉,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凤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观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