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与金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金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张春波,行长。被执行人金海春,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银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