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甲,陈某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7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力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理人王天美,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某甲,男,193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甲,女,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某已,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陈乙死亡时住所地及部分遗产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内,另有部分遗产所在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法本院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均有管辖权。原告张某某就被继承人陈乙的遗产继承纠纷分别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先后立案,依法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润泽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