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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兆枝,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新源县玉什布拉克村。法定代表人:谢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源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补交诉讼费且在第三次开庭中未到庭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3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方拥军代理审判员世晶人民陪审员丰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丁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