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许聪溪、被告陈祥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聪溪,陈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聪溪,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祥光,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漳州支公司)与被告许聪溪、被告陈祥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