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考,曾用名庞巧,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叶健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庞考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E×××××的小汽车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四里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五一路口附近时,适遇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货车对向行驶,后因被告人庞考驾车未靠右侧行驶,导致其车与该货车发生碰撞,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庞考血液乙醇浓度为20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庞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庞考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庞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庞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被人庞考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庞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黄某的证言,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警情详情打印单,被告人庞考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考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公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庞考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2.6mg/100ml,远超过醉酒标准,对被告人庞考从重处罚。被告人庞考在得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庞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杰玮人民陪审员 吴菊妹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