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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志浚与王阳、王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浚,王阳,王蕾,刁月秀,刁月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553号原告王志浚。委托代理人胡海涛,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阳。被告王蕾。被告刁月秀。被告刁月爱。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诸城法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浚与被告王阳、王蕾、刁月秀、刁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志浚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