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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杨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369-3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杨俊峰。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俊峰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所处工资账户中存款5000元,扣划至克旗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