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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善祥与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祥,朱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祥。被执行人朱金凤。申请执行人陈善祥与被执行人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金凤应于2015年12月底前偿还陈善祥人民币150500元,案件受理费16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嗣后,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履行期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金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