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陆梦娇、安徽美达喜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梦娇,安徽美达喜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陆梦娇,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美达喜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706299-4),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舞台小区二期2栋3-1-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甬劳仲案字(2015)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陆梦娇与被执行人安徽美达喜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美达喜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15119.7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限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