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艳与曹建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曹建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153号原告:李艳,委托代理人:王超,系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曹建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