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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绍芳与孙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绍芳,孙翠平,国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1451号原告马绍芳,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孙翠平,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县,(未到庭)。第三人国庆,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邓光亮,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芳与被告孙翠平、第三人国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绍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绍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马绍芳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鼎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