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绍芳与孙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绍芳,孙翠平,国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1451号原告马绍芳,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孙翠平,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县,(未到庭)。第三人国庆,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邓光亮,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绍芳与被告孙翠平、第三人国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绍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绍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马绍芳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鼎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