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珠凤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珠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23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珠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珠凤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珠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珠凤(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50的存款人民币35410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