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振与袁桢松、詹保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袁桢松,詹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252号原告杨振,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袁桢松,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詹保燕,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与被告袁桢松、詹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詹保燕名下的车辆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詹保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的小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杨振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的小轿车一辆。三、在查封期间内,原告杨振、被告詹保燕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杨振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詹保燕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 章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