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兴林、孙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兴林,孙娟,焦丽,姚静杰,XX,李善保,庞卫星,张志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11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06677-3。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被执行人:焦兴林,居民。被执行人:孙娟,居民。被执行人:焦丽,居民。被执行人:姚静杰,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李善保,居民。被执行人:庞卫星,居民。被执行人:张志让,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兴林、孙娟、焦丽、姚静杰、XX、李善保、庞卫星、张志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焦兴林、孙娟、焦丽、姚静杰、XX、李善保、庞卫星、张志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兴林、孙娟、焦丽、姚静杰、XX、李善保、庞卫星、张志让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