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玉书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94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玉书,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经站干部。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蒋春龙,职务经理。申诉人王玉书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哈民六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玉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5月16日,黑龙江���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六商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闫梁红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