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孟庆芝(张某某母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洪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曲金辉,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2016年6月16日,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芝、王洪璲,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金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黄某某于199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晶(1995年5月11日出生)。婚后生活中,张某某、黄某某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2.黄某某赔偿张某某2万元;3.诉讼费由黄某某承担。黄某某在一审辩称,不同意张某某诉请,张某某所述不是事实,张某某要求黄某某赔偿2万元无事实根据。对张某某行为能力有异议,认为张某某无行为能力。原审判决认为:张某某、黄某某婚姻基础较好,现张某某、黄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产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张某某主张离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虽提出离婚诉请,但黄某某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能够珍惜双方的感情,坚决不再和张某某吵架,能够对张某某进行照顾。鉴于黄某某的诚恳态度,可以考虑给黄某某一次机会,促使双方感情和好,故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问题,经释明,黄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并口头表示不申请鉴定。经法院询问张某某,认为张某某本人精神状态良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医院的诊断只是过去的看病情况。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原审原告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现张某某放弃一审中要求黄某某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被上诉人黄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张某某与黄某某于199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龄已达二十多年,婚后育有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产生矛盾和误会,但均系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所致。现张某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而黄某某一再表示愿意和张某某和好,维持共同生活,不愿离婚。据此,张某某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张某某、黄某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多沟通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考虑,对张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满丽霞代理审判员 孙占英代理审判员 赵峻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