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丁彩峰、华雷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彩峰,华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丁彩峰,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华雷雷(曾用名华红雷),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丁彩峰与被执行人华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华雷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彩峰执行款48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华雷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彩峰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