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与徐庭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徐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满旭峰,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赟,系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徐庭,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区国土罚字【2015】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以徐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甘州区党寨镇国有未利用地3771.48平方米修建农场管理房及晒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11314.4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果预先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面积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呈批表、案件讨论笔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作出的甘区国土罚字【2015】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报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