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52号罪犯周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射邢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31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军,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军财产性义务未履行,但其提供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周军提交的有关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