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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守谦与李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谦,李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724号原告李守谦,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住。被告李洪强,男,42岁,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炒寨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谦诉被告李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谦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