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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淑珍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厦置业有限公司、夏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淑珍,鄂州市鑫厦置业有限公司,夏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淑珍。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滨路13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平。被执行人夏胜军。申请执行人邓淑珍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厦置业有限公司、夏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邓淑珍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厦置业有限公司、夏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50467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