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秀梅与被告马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梅,马铁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1394号原告白秀梅,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马铁瑞,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白秀梅与被告马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秀梅、被告马铁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壹万伍仟元,双方约定月息2.4%,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承诺2014年年底将借款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与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5000元借款给原告,支付利息10004元,合计250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被告马铁瑞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并认可在借款时口头承诺每月支付400元利息。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马铁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铁瑞向原告白秀梅借1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在案佐证,被告对此事实及数额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在借款时已就利息进行口头约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支付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法律限制性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利息应计算为15000元×24%÷12个月×28个月=8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铁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白秀梅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马铁瑞负担3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白秀梅)。由原告白秀梅负担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