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兴国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郭辉平,程军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18号原告马兴国,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委托代理人杨莉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沙城子。法定代表人张喜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仲家喜,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铎,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郭辉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第三人程军荣,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马兴国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贺兰山农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郭辉平、程军荣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兴国诉称,1994年,原告从被告处取得荒地2000亩,被告同意移民。后经银川市、西吉县政府批准,将该区域设立为西马银移民开发区,陆续从西吉县贫困地区迁移移民2500户,15000多人。自1994年起原告及移民们共同对区域内的荒地进行开垦改良。2015年4月,银川市政府决定对110国道进行扩建改造,需征用原告的60.2亩土地,政府将具体征地工作交由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该片土地经原告及移民们多年开垦改造已种植各类树木多年。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及对原告所种植的树木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将所有树木拔除。村民发现后前往阻挡。被告称系政府建设需要并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原告才顾全大局劝告村民停止阻挡。但事后,被告并未给原告任何补偿。原告认为,1994年,被告将荒地交给原告并同意原告移民时,原告即取得了该片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在国家征用土地时理应获得相应补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赔偿款147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作为适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案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60.2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其享有,故马兴国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6元,退还原告马兴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马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