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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4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崔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后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消费、取现,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共计透支本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3万余元,其中本金4.4万余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透支款息,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结清证明、谅解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何某某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赔,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禁止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三、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招商银行。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芮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