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玉赐与田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赐,田长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5066号原告:孙玉赐,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田长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孙玉赐诉被告田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全部退还原告孙玉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春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