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徐有缘、陈龙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缘,陈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缘被执行人陈龙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16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龙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龙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龙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龙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61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