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治云等人申请撤销罗柱彪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特38号申请人:李治云,女,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沙嘴街**号,身份证号5111021944********。申请人:罗柱兵,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号*幢*单元*楼*号,身份证号5101071976********。上列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玉林,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沙嘴街**号,身份证号5111021969********。申请人:罗玉林,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沙嘴街**号,身份证号5111021969********。申请人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要求撤销罗柱彪对申请宣告罗树森死亡一案判决,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罗柱彪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乐中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告罗树森死亡。2015年4月14日,根据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乐中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乐中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2015年7月21日,根据彭季清、罗柱彪、罗琼申请,本院作出(2015)乐中民特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5)乐中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8月17日,根据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申请,本院作出(2015)乐中民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要求撤销本院(2015)乐中民特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异议。2016年6月16日,申请人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再次以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乐中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吕淑容与罗树森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有罗启明、罗才俊两个儿子。罗启明与彭季清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有罗柱彪、罗琼两个女儿。罗才俊与申请人李治云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有申请人罗柱兵和申请人罗玉林两个子女。审理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的申请,到四川省川南林业局调取了罗启明的人事档案卷宗材料,涉及罗树森的相关情况记载如下:一、罗启明的母亲吕淑容口述:我丈夫叫罗树森,解放前因欠别人的钱无法还清,便跑到外面去,地方是西昌专区会理,听乐山县五区杨湾公社刘德荣代信来说,我爱人回来走在路上生病死了,什么时间死的,我不知道……。该情况介绍记录日期为1966年4月24日,有沙咀街雷长福的签字,并加盖有吕淑容的私章。二、临时工转正申请表中记载:罗启明父亲“罗树森”,在罗启明出生三岁外出做生意病死亡。该转正申请登记表的填写日期为1972年3月15日,申请人为罗启明;三、关于罗启明的情况介绍的材料中记载:听说罗启明的父亲早已死亡,现只有一个母亲,大家都叫她是罗大娘……。该情况介绍的落款注明书写材料的人为夹江县甘江纺织社付元利,填写的日期为1966年4月27日,加盖有付元利的私章和甘江镇党支部的公章。申请人李治云、罗柱兵、罗玉林当庭陈述吕淑容于2001年农历2月死亡,罗启明于2005年7月9日死亡,罗才俊于2005年8月5日死亡。被申请人罗柱彪对吕淑容、罗启明及罗才俊已死亡的事实和死亡的日期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罗启明的人事档案材料,可以确定罗树森死亡的时间是在1966年4月24日之前。因此,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乐中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罗树森死亡,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13)乐中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