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刚刚与白小军、张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刚,白小军,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张刚刚,又名张刚,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小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宁,又名张艳宁,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调解书,张刚刚申请执行白小军、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白小军、张宁偿还申请人张刚刚借款本金186.5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白小军、张宁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0元及保全费4520元、申请执行费21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陕0821执103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小军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房屋(房号:1-32004,合同编号:Y09005715,预售证号:2008105)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