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冉崇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崇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84号罪犯冉崇明(累犯),于重庆市,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2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冉崇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崇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崇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