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陆云祥与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云祥,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01号申请人陆云祥,男,1964年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戴庄村林业队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云祥与被申请人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云祥撤回对被申请人句容市昌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裔明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