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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刘在东、刘桂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刘在东,刘桂君,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6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一层A区、2层B区。代表人张原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琦,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在东,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刘桂君,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法定代表人刘广国。被告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1102。法定代表人刘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被告刘在东、被告刘桂君、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2775.5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坤审判员 赵 斐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