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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裴立群与被告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立群,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756号原告裴立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7号。法定代表人侯晓东,经理。被告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大队一队190号。法定代表人辜纯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立群与被告山东济铁旅行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市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