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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颜美丽与蔡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美丽,蔡文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5号原告:颜美丽。委托代理人:陈丹琳,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俊。原告颜美丽为与被告蔡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6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文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颜美丽购买皮料。2014年1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65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38000元,余款1665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文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颜美丽货款166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受理费21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76元,由被告蔡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