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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昌安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昌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60号罪犯张昌安,男,1987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昌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昌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昌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昌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