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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展平与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3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刘展平,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余爱英,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强、周仕杰。刘展平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爱英,被上诉人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强、周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刘展平(发包人、甲方)与鹰帝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鹰帝公司为刘展平所有的本市宝山区长虹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合同第一条,对工程概况和造价作如下约定:……3、住宅结构砖混房型,复式房3厅1厨2卫2阳台,套内施工面积110平方米。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5、承包方式:全包(包工包料)。6、总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5,0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7、工期:自2014年11月23日开工,至2015年4月29日竣工,工期159天。合同第二条,对材料供应作如下约定:……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合同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和验收作如下约定: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及《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2、本工程由鹰帝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一份。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合同第五条,对工程价款及结算作如下约定:1、工程款付款时间表:合同签订当日(工程进度: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付款30%,金额34,5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后,付款35%,金额40,250元;油漆工进场前,付款30%,金额34,500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款比例5%,金额5,750元。……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合同第六条,关于施工配合作如下约定:……2、乙方工作:……(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作如下约定: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有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合同第九条,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作如下约定: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2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25%赔偿,解除本合同。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1、所有项目以报价为准,多退少补,送方太油烟机、煤气灶一套,送保洁。2、如乙方施工图纸让甲方不满意,合同失效。3、如乙方在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扣除全款的20%。4、乙方所用材料,必须按报价清单如实提供,假一赔十。5、隐蔽工程终身报修。甲方家的老的水管、老的电线全部拆除重排,费用都在合同内,电线、水管跟实际用量计算,单价不变。拆除(墙)如物业有什么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6、所有墙、地砖根据内部价买,不得超过市场内部价格,按市场内部最低实际价格计算。7、封顶价格即全包价格为115,000元为准。上述合同附件中包括由刘展平及鹰帝公司员工周国强签字的报价(项目清单),其中载明:水路PPR管,进口原装皮尔萨环保型;水路PPR管配件,如需接净水管或增压泵费用另加130元;1.5平方米照明线、2.5平方米插座线、4平方米立式空调、中央空调线厂家排、4芯电话线、8芯网络线、电视线:熊猫电线(隐蔽工程封管前核对按实计算)封后声明不核;垃圾袋及清运费,1,000元(不出小区);管理费4,000元,税金:本报价项目组成总价中不含税金,甲方开发票时补交税金。特注中载明:1、实际施工项目表内项目为准,签约前请仔细审核、如有工程项目疏漏未尽事宜按商议为准。平面布置图纸及效果图家具、电器等一律以公司报价(项目清单)表内项目为准。2、电线在原基础上增加:所有电线一律为熊猫牌单芯线穿PVC中财管、照明线路排放均为1.5M2,空调、插座电路排放为2.5M2,水路排放为:上海爱康牌均为6分热水管排放。3、本报价所有项目,根据施工实际计算,单价不变,多退少补。……7、本工程付款约定: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六页第五条、如没有减退项目款,一律按约定支付工程款。8、施工中遇到项目调整、价格同时调整,甲方接到乙方通知(手机短信或快递信函)必须三天内到乙方公司办公处填写项目变更单,按商议为准双方必须填写项目变更单生效,并办理款项手续后乙方再安排施工方案/如有增加项目费用必需交付公司否则不在保修范围、甲方事宜导致不能施工、不作误工处理,施工工期可顺延;等等。审理中,刘展平与鹰帝公司一致同意,无论法院认定是何方违约,系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25%的违约金并未过高,不要求法院调低。同日,刘展平向鹰帝公司支付一期工程款34,500元。2014年11月29日,刘展平出具收条,内容为:“熊猫电线2.5毫米6卷,电线1.5毫米6卷,电视线电话线电脑线、中财线管2包为200米。”2014年12月14日,刘展平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一张客厅的按照客厅效果图施工!!!”2014年12月14日,刘展平的妻子余爱英在上海葛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电线送货单上签字,该送货单上注明的商品全名为熊猫电线。2014年12月20日,刘展平在“全进口皮尔萨水管安装施工结算单”上签字,其中注明:“全进口皮尔萨上海总代理:上海进骐管业有限公司。”刘展平表示,该结算单是在漆黑的晚上签字的。2014年12月20日,余爱英向鹰帝公司周国强发送易信,其中提及,“榻榻米那外面的黑管一定要重新安装,这样太难看,就稍往外移一点就好多。”鹰帝公司表示,虽收到这短信,但因为管子无法外移,故没有答应过刘展平会外移。2014年12月27日,刘展平在工程项目变更单上签字,其中载明,变更内容:电线2.5,原价格小计1,796,新价格小计4,489.90,金额+2,693.90元;电线1.5,原价格小计1,528,新价格小计2,546.6,金额+1,018.60元;水管PPR,进口皮尔萨,原价格小计1,500,新价格小计2,100,金额+600元;水管配件进口皮尔萨,原价格小计1,500,新价格小计2,100,金额+600元;打塔洞,原数量0只,原价格小计0,新数量19,人工30,小计570,金额+570元;合计5,482.50元。审理中,刘展平表示,其签字时,只有电线2.5及电线1.5两栏,水管、水管配件、打塔洞的三栏均是后添加的。鹰帝公司表示,其中的内容都是刘展平签字时就有的。2014年12月,刘展平与鹰帝公司签订工程质量验收单,其中注明:“日期:2014年12月28日,检验项目名称:水电工程,检验结果:通过。”刘展平表示,其签字是在鹰帝公司没有告知材料是伪劣材料的情况下签的,鹰帝公司存在欺诈。鹰帝公司表示,不存在刘展平所述的相关情况,系刘展平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2015年4月10日,鹰帝公司就系争房屋的一期工程款34,500元开具发票;同日,鹰帝公司就相关工程款支付营业税1,035元。鹰帝公司表示,系争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不包括税金,此后应刘展平的要求,开具已付款项的发票,故鹰帝公司开具了发票并由此产生了1,035元的营业税,该费用应当由刘展平负担。2015年5月7日,因履行装修装饰合同发生争议,刘展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刘展平诉称,合同履行过程中,鹰帝公司未按约定向刘展平提供施工图纸,且采购伪劣假冒材料、重复加项,就其提供的材料未按约通知刘展平验收便擅自安装等。此外,鹰帝公司还擅自拆除了刘展平房屋内墙并拆走了刘展平的铝合金门窗各2幅。故刘展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间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鹰帝公司返还刘展平已经支付的装修工程款34,500元,赔偿铝合金门窗各2幅的价款1万元,鹰帝公司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3、鹰帝公司支付违约金28,750元;4、鹰帝公司按每天50元的标准向刘展平支付2015年4月30日起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的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5、鹰帝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款23,000元;6、鹰帝公司支付假冒伪劣原装进口水管赔偿款12,600元(水管总价4,200元,合同约定假一赔十,现刘展平仅主张假一赔三);7、要求鹰帝公司提供:电线、水管、水泥、黄沙、纸面石膏板、接线管、有线电视线、插座开关、接线盒的发票和送货单,以及水管的厂家合同、报关单、安装施工单、进口水管批件、检验报告、进口海关报关单;8、鹰帝公司支付假冒伪劣产品电视线、电线管、接线盒的假一赔三款6,465元;9、判令鹰帝公司将系争房屋内安装的水电工程所砌的砖墙和现浇楼板一律拆除,系争房屋恢复原状,所有材料由鹰帝公司自行拿走;10、鹰帝公司向刘展平返还系争房屋的房卡一张。鹰帝公司反诉并辩称,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返还房卡,但鹰帝公司的其他诉请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鹰帝公司系按照刘展平的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拆除和重建;鹰帝公司提供的材料均是真的,不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形;鹰帝公司可以提供相关材料的进货明细,但由于鹰帝公司系大量采购然后向刘展平送货,故无法逐项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事实上,鹰帝公司所施工的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验收后,刘展平未能按约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反而向鹰帝公司人员提出要求在刘展平的妻子处购买商业保险,且保费高达495,000元。因鹰帝公司明确表示无力购买,刘展平表示如不购买保险、则不愿再支付工程后续费用,由此致使鹰帝公司被迫停工。综上,不同意刘展平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1、刘展平支付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费用5,482元;2、刘展平支付装修工程二期工程项目材料费8,114元(其中,水泥、黄沙4,350元、板材3,764元),人工费4,000元(其中,瓦工2,000元,木工2,000元);3、刘展平支付鹰帝公司代缴税金1,035元;4、刘展平支付鹰帝公司中途停工损失7,500元;5、刘展平支付违约金28,750元。原审中,刘展平提出系争工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鹰帝公司不具备装修资质。二、鹰帝公司从未向刘展平提供过施工图纸,且未经刘展平同意,擅自在系争房屋内砌墙、做现浇楼板、打洞等,擅自变更卫生间原有的墙的位置。三、鹰帝公司安装的水管并非合同约定的皮尔萨原装进口水管,电视线、电线管、接线管也是假冒伪劣产品。四、鹰帝公司随意在系争房屋客厅的外面做了一个黑色的下水管,影响美观。针对上述异议,鹰帝公司辩称:一、根据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已取消了对室内装饰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查。故对于系争工程,鹰帝公司的施工无须相应资质。二、鹰帝公司曾向刘展平提供了设计图纸和设计图,但基于对刘展平的信任,鹰帝公司并未要求刘展平进行签收。根据系争合同约定,刘展平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后付款34,500元;刘展平既然已经付款34,500元,说明其对设计方案是认可的。在系争房屋内砌墙、做现浇楼板、打洞等都是基于刘展平的同意。卫生间的墙改变位置,是因为刘展平要求要做干湿分离;做现浇楼板,是因为刘展平要求对楼梯口的位置进行变更;在房屋内砌墙,是应刘展平的要求在系争房屋二楼进行搭建;相关工程在设计图纸中都能够得到反映。三、鹰帝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均非假冒伪劣产品。四、将黑色水管移装到客厅外面,此项工程原不包括在设计图纸中。该管子原本是在室内,准备包在一个书柜里面,但刘展平提出这样做占用书柜空间,故让鹰帝公司把管子移到外面去。这项工程是额外做的,鹰帝公司并没有收取刘展平相应的工程款。而且待窗户旁边的柜子做好后,可以挡住该管子,故并不影响美观。原审中,刘展平提供了下列证据:1、由监理方王文海及刘展平签名的“百姓365网”监理的鉴定,其中载明,施工地址:系争房屋;验收内容:2015年3月6日;整改内容:1、厨房电线管顶面固定,灯头放软管;2、弱电箱电线未放黄腊管;3、卫生间电线管未固定,灯头、浴霸未套软管。镜灯、电线管未突出;4、主卧地面铺地板靠墙不许放两根电线(整改开槽);5、一楼北厅、电线管未结好。2、Pilsa水管改装结算单,上海进骐管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查部分配件产品非本公司品牌,也非本公司安装。”鹰帝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真实性无异议,但监理方此后又出了一份说明,表示上述问题都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2、真实性不予认可,鹰帝公司安装的系正宗的皮尔萨水管。原审中,鹰帝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收据,证明鹰帝公司采购的二期材料费,其中包括,水泥、黄沙4,350元,板材3,764元。2、王文海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3月6日,本人到系争房屋做节点式查看;由于是节点式查看,不是全程的装修工地监理;仅根据当时我所观察到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整改建议(整改建议单当时交给了业主);此整改建议单中所列出的问题,应该是可以很快整改好的,不是严重的装修质量问题。”3、鹰帝公司2014年度材料入网供应服务合同,甲方为鹰帝公司,乙方为全进口皮尔萨水管,证明鹰帝公司采购的系正规的皮尔萨水管。4、系争房屋的施工图纸,证明鹰帝公司曾为系争房屋进行过设计,并将图纸给过刘展平。刘展平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不予认可,没有刘展平的签字。2、不予认可,是王文海事后出具的。3、不予认可,没有上海进骐管管业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4、不予认可,从未收到过。原审审理中,刘展平与鹰帝公司共同至系争房屋内对现场留有的黄沙、水泥、纸面石膏板进行清点,共确认现场有黄沙110包,海螺牌水泥32.50包,纸面石膏板19.50张。原审中,经鹰帝公司申请,原审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对系争房屋的装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案所涉标的物已完成部分造价为22,380元(不含刘展平、鹰帝公司各自主张部分的费用)。在鉴定报告中,鉴定单位还对鉴定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如下说明:1、根据系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推算,本案标的物的施工时间为2014年11、12月份。2、如果本案水路PPR管未采用进口原装皮尔萨品牌,则其与普通品牌管子的差价为(25-16.5)元/米*66.765=567.50元,配件的差价亦为567.50元,合计差为1,135元。3、刘展平主张的铝合金门窗金额为10,000元,由于现场未见实物,故面积、单价均按刘展平自报的计取,列入争议部分、未计入鉴定总价(详见鉴定明细表)。4、鹰帝公司主张的现场留存装饰材料、设计费及效果图费用的金额合计为8,318元,数量、单价,均按鹰帝公司自报的计取列入争议部分、未计入鉴定总价(详见鉴定明细表);如鹰帝公司出具正式装饰发票,税金可按3.41%计取,税金金额为763元;等等。原审法院认为,鹰帝公司与刘展平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现刘展平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系争合同,鹰帝公司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确认系争合同予以解除。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如何认定以及包括工程造价、违约金等在内的其他相应的一系列合同解除的后果如何认定,原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一、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合同解除的责任方如何确定。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刘展平应当付款34,5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刘展平应当付款40,250元。2014年12月,刘展平在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水电工程检验通过。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刘展平理应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现刘展平未能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显已构成违约。关于刘展平对鹰帝公司的施工提出的若干质疑,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刘展平提出的鹰帝公司缺乏施工资质。系争合同系家庭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总价10万余元,鹰帝公司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并无不妥。结合鹰帝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对于刘展平提出的相关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刘展平提出的鹰帝公司并未向其提供施工图纸,鹰帝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乱施工、乱打洞、乱做墙、擅自改变楼梯口等。审理中,鹰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系争房屋的设计施工图纸,虽刘展平辩称其从未收到过相关图纸,但根据系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是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且刘展平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的前提是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此外,第十条约定,如施工图纸让刘展平不满意,合同失效。现双方已对合同的价款进行了约定,刘展平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鹰帝公司进场施工直至水电验收通过,应当推定为鹰帝公司已事先向刘展平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纸,且刘展平对设计方案予以认可。根据鹰帝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其中也反映出了改变楼梯口、厕所做干湿分离等施工内容。故对于刘展平的上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关于刘展平提出的客厅黑色管子。根据鹰帝公司的陈述,这项工程原不包括在设计图纸中,故鹰帝公司对管道进行改建施工,应当得到刘展平的同意。根据2014年12月20日,余爱英向鹰帝公司员工发送的易信,其中只是提及黑管难看、要求鹰帝公司稍微往外移,而并没有提及鹰帝公司是擅自将管道从室内改到室外、也未就该项施工内容本身提出异议。此外,根据鹰帝公司的陈述,其将管道移到室外并没有另行收费,且外移能够增加系争房屋的书柜的面积。故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推定水管的外移系事先获得了刘展平的同意,刘展平只是对于外移后的视觉效果不满,但不足以认定系鹰帝公司乱施工而构成违约。故对于刘展平的上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四,关于刘展平提出的鹰帝公司提供的电线、水管等均系伪劣产品。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水路PPR管为进口原装皮尔萨环保型,但对于水管PPR管的配件并未约定品牌及型号。施工过程中,刘展平对熊猫电线、皮尔萨水管等均进行了签字确认,且刘展平对水电工程签字进行了验收;如刘展平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应当视为刘展平对鹰帝公司提供的电线、水管等的品牌及质量等均无异议。根据刘展平提供的证据,也只能反映出上海进骐管业有限公司确认部分配件非该公司品牌,也非该公司安装,但无法反映出水管主体为假冒伪劣产品。现刘展平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电线、水管等均系伪劣产品,故其要求按合同约定予以假一赔三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五,关于刘展平提出的鹰帝公司的施工质量有问题。首先,根据鹰帝公司提供的王文海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问题均不是严重的装修质量问题;如系争合同继续履行,鹰帝公司应当可以进行整改。此外,上述监理鉴定系在2015年3月6日出具的,已超过了刘展平理应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时间。故,刘展平以此认为鹰帝公司的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以此拒付第二期工程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六,关于刘展平认为鹰帝公司未提供各类材料的发票、进货单、厂家合同、报关单、安装施工单、进口批件、检验报告、进口海关报关单等存在瑕疵,并要求鹰帝公司予以提供。系争合同中并未约定鹰帝公司有提供上列文件的合同义务,鹰帝公司不予提供,与法不悖;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提供,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刘展平提出的上述若干质疑或是缺乏依据,或是不足以形成刘展平不付工程款的抗辩,故系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认定为刘展平。现鹰帝公司要求刘展平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应诉讼请求,与法不悖,当予准许。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所有工程款并承担各类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准许。合同解除后,系争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刘展平应当将系争房屋的房卡返还给鹰帝公司;关于违约责任的负担,也应当根据双方间的约定予以确定。二、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系争工程的造价及双方争议的其他费用如何确定。根据鉴定意见,系争工程已完成的部分造价为22,380元。对于上述造价,双方存在主要争议点如下:第一,关于水路管子的品牌及造价计算。根据刘展平提供的上海进骐管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单据,可以反映部分配件并非皮尔萨品牌,故鹰帝公司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水管配件的品牌。现鹰帝公司虽提供了鹰帝公司的2014年底材料入网供应服务合同,但该份合同并未加盖皮尔萨水管的生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故该份合同并不能证明鹰帝公司的主张。由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无法认定鹰帝公司提供的所有配件均系皮尔萨原装。由此,鉴定意见中的造价22,380元中应当扣除部分配件品牌差价。鉴于刘展平无法说明配件中并非皮尔萨的具体数量和情况,原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扣减400元。至于刘展平关于水管亦非皮尔萨品牌的主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U-PPR下水管是否是由鹰帝公司施工。刘展平表示,相关水管不是全部由鹰帝公司施工,部分管子系原来房屋内就有的。鹰帝公司表示,已将原先的管子全部拆除后,重新进行了施工。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系争合同,系争房屋内的老的水管、老的电线全部拆除重排、费用都在合同内。且刘展平也已经对水电工程的验收进行了签字确认,现刘展平表示部分水管非鹰帝公司施工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关于新砌墙、粉刷、现浇楼板、打洞等工程量。刘展平表示均不是其要求施工的、而系鹰帝公司自行施工;鹰帝公司则表示,相关工程均是应刘展平的要求施工的。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所析,应当认定鹰帝公司向刘展平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纸并据此进行了施工。现施工内容均在系争房屋内,刘展平表示上述费用不计入造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第四,关于垃圾清运费。鉴于鉴定单位估算的垃圾外运既包括了建筑垃圾从系争房屋运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的费用,又包括物业公司运到小区外的费用,而鹰帝公司表示其向刘展平收取的系建筑垃圾从系争房屋运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的费用,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垃圾外运费用为375元。综上,系争房屋装修的造价应当为22,380元减去400元、减去375元,等于21,605元。鉴于刘展平已向鹰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4,500元,故鹰帝公司应就多余的工程款12,895元向刘展平予以返还。关于刘展平主张的铝合金门窗的费用,鉴于鹰帝公司拆除后门窗后并未将门窗返还给刘展平,且铝合金门窗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及鉴定单位对于铝合金门窗的价格的陈述,以及铝合金门窗的折旧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鹰帝公司向刘展平赔偿5,000元。关于鹰帝公司主张的第二期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的费用,鉴于鉴定意见中已将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均计入其中,故双方尚未结算的即为系争房屋内留存的黄沙、水泥及板材的费用。对此,原审法院根据现场留存的材料的数量,结合鹰帝公司主张的单价,酌情确定由刘展平向鹰帝公司支付材料费1,600元。关于鹰帝公司主张的税金,鉴于系争合同及预算单中,并未列明税金的金额,并注明总价中不含税金、开发票时补缴税金,现鹰帝公司已开具发票并已实际缴纳了营业税,相关费用1,035元,理应由刘展平负担。关于鹰帝公司主张的设计费、效果图的费用,双方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三、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双方间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根据前述所析,系争合同的违约方在于刘展平,现鹰帝公司起诉要求刘展平支付违约金28,750元,且刘展平表示无须对合同约定的25%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故原审法院对于上述违约金予以确认。鉴于原审法院已支持鹰帝公司要求刘展平支付上述违约金,鹰帝公司再行要求刘展平支付停工损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关于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承担的各类违约金,原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关于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支付违约金28,750元及工程于逾期交付违约金9,000元,鉴于因刘展平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刘展平的相关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第二,关于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款的诉请,系争工程因刘展平逾期付款致使未能全部完工,现刘展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系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刘展平的该项诉请,缺乏依据,不予准许。第三,关于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按照假一赔三赔偿假冒伪劣进口水管款项12,600元。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中仅约定PPR水管的品牌为进口原装皮尔萨,并未对水管配件的品牌进行约定。刘展平已对水电进行了验收,现刘展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水管系假冒伪劣,且刘展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部分配件非皮尔萨原装,故现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对此进行赔偿,缺乏依据,不予准许。第四,关于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按照假一赔三赔偿假冒伪劣电视线、电线管、接线盒共计6,465元。刘展平已对水电进行了验收,其现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材料系假冒伪劣,故刘展平的相应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准许。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刘展平与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间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展平工程款12,895元;三、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展平铝合金门窗费用5,000元;四、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展平上海市宝山区长虹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房屋的房卡一张;五、刘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项目材料费1,600元;六、刘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750元;七、刘展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税金1,035元;八、对刘展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对上海鹰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刘展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刘展平要求鹰帝公司装修的范围包括三厅一卫,但鹰帝公司出具的效果图仅是客厅的装饰效果图。刘展平曾多次要求被鹰帝公司出具施工图纸,但鹰帝公司称该效果图就是施工图纸。鹰帝公司称其提供了施工图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应予以支持。2、鹰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其所提供的预算单也不是以施工图纸作为计算依据。因此,鹰帝公司提供的预算单是其任意计算的,其所进行的施工亦均由其任意施工,刘展平对此不予认可。3、2014年12月28日,刘展平虽应鹰帝公司的要求在水电工程验收单上签了字,但实际情况是鹰帝公司对其进行了欺诈,刘展平当时实际上并未进行验收。当时,鹰帝公司要求刘展平先签字,稍后再向其提供施工光盘,但事后鹰帝公司一直未予提供,且签字之后刘展平即发现水电工程尚有二十几项没有完工。鹰帝公司在水电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要求刘展平支付第二期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刘展平亦在当时就已提出了异议。4、鹰帝公司提供的水管非厂家安装,由此可见,鹰帝公司提供的水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产品。5、鹰帝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实际货物等信息不一致,存在种种问题,可见鹰帝公司提供的货物证明等均不是与涉案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的产品,而是由鹰帝公司伪造的单据。6、刘展平从未要求鹰帝公司开具发票,实际情况是因被税务机关查到存在逃税行为,鹰帝公司才自行支付了1,035元营业税,故该笔费用应由鹰帝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刘展平原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鹰帝公司原审全部反诉请求。被上诉人鹰帝公司辩称:在一审中,刘展平对其签字的文件均不认可,但又拒绝进行笔迹鉴定。二审庭审中,刘展平虽认可其在验收单等文件上的签字,但又辩称都是事出有因,是在鹰帝公司的欺骗下签字等。然而,对于上述诉讼主张,刘展平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刘展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合同对装饰装修所需建材、设备的验收交接、工程的质量标准与验收、工程款的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合同签订后,鹰帝公司实际开展了部分装饰装修作业。2014年12月28日,刘展平在鹰帝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水电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根据涉案合同之约定,刘展自此时起即负有支付第二期工程款40,250元的义务。但刘展平在此后一直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刘展平为本案的违约责任方,判决其支付鹰帝公司违约金28,750元是正确的。一、二审期间,刘展平均就鹰帝公司的施工资质、施工质量、建材品质等提出多项异议,作为其未支付第二期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对前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均已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所作认定结论均予以认同,故此处不再赘述。此外,本院注意到,刘展平在本案中反复强调,鹰帝公司未按约提供系争工程的施工图纸,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应当由鹰帝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违约责任。刘展平认为,施工图纸是施工方制作预算单和进行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的依据。因此,因鹰帝公司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必将导致鹰帝公司制作的预算单和实施的装修作业没有法律依据,刘展平也无法根据施工图纸核对预算单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全部责任均应由鹰帝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按照系争合同之约定,“总价款是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第一期工程款亦应在刘展平“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后支付。而在系争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已对合同总价款进行了约定,刘展平亦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因此,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条件下,可以推定为鹰帝公司已向刘展平提供了设计施工图纸,且刘展平对相关设计方案予以认可。其次,在系争合同第十条,双方对若干事项进行了特别约定。其中载明,“如乙方施工图纸让甲方不满意,合同失效”。合同签订后,鹰帝公司即进场施工,直至水电工程通过验收。如果鹰帝公司在此期间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所提供的图纸让刘展平感到不满意,刘展平完全可以按照上述约定向鹰帝公司主张权利。但刘展平并未提供其据此向鹰帝公司主张权利的充分证据;相反,在此期间,刘展平多次签收了鹰帝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于2014年12月14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一张客厅的按照客厅效果图施工!!!”,并于2014年12月28日确认水电工程通过验收。因此,即便鹰帝公司确实未按约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也可以视为刘展平已以实际行为准许了鹰帝公司在没有提供施工图纸的前提下对系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故对刘展平以鹰帝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为由免除自身违约责任、要求鹰帝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再次,在系争合同和施工图纸之外,双方还签订了关于系争工程的《报价(项目清单)》,对工程所涉项目、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报价(项目清单)》明确约定,“实际施工项目表内项目为准……平面布置图及效果图、家具、电器等一律以公司报价(项目清单)表内项目为准。”因此,上述文件应当作为确定涉案合同内容和工程质量的根本依据。刘展平所称如果鹰帝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将无法核对预算单、无法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等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综上,对刘展平所称因鹰帝公司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故应由鹰帝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实际工程量和相关费用的确定及结算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分歧,故原审法院根据鹰帝公司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系争房屋的装修费用等进行鉴定,并在充分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涉项目的工程量及价款作出了认定。上述认定过程程序合法,分析论证严谨细致,分别所作结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所作的上述认定结论亦表示认同。二审中,刘展平仍对若干项目的费用计算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和事实理由作为支持,故对其相关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刘展平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1.25元,由上诉人刘展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康威审判员  徐 江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