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珍香、杨娇与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香,杨娇,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王珍香,女。申请执行人杨娇,女。委托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申请人王珍香、杨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