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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先芝申请执行金丙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芝,金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5号申请执行人:黄先芝,女,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金丙成,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先芝与被执行人金丙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丙成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但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先芝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金丙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