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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琼华诉被告张德孝、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华,张德孝,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王琼华,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雯,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孝,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555号。负责人张德孝。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路二段1666号。法定代表人毛春玲。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华诉被告张德孝、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琼华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王琼华负担。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