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平与被执行人冀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平,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大同市城区,无业。被执行人冀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大同市新荣区,无业。申请执行人高建平与被执行人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冀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同日被执行人冀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冀强欠申请执行人高建平到期的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直到付清为止。若逾期不给付,以在大同市新荣区和平里水务局家属1号楼3单元6号房屋做抵押。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一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发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康 忠审判员 武振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宇霞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武振东审判员 康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宇霞 来自